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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指导: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级建造师网 时间: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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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复习指导: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范围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工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问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干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就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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