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103080计量与支付
知识点一、工程计量
知识点二、合同价款调整
知识点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知识点四、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知识点五、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知识点六、竣工结算与支付
知识点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知识点一、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
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程序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巳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四)单价合同的计量方法
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1)均摊法(2)凭据法(3)估价法(4)断面法(5)图纸法(6)分解计量法
知识点二、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
(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12)索赔;
(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或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巳被发(承)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三)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四)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淸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六)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会计算例1z103082-1、1z103082-2)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七)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巳被发包人认可。
(八)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基准单价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九)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十)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一)提前竣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1)工程发包时,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知识点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变更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
(2)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其他变更。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变更方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1)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控制价)x100%(1z103083-1)
2)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100%(1z103083-2)
知识点四、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施工索赔
1、索赔的成立条件
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其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时限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索赔
(1)发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2.发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索赔的计算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4)管理费。
5)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
(2)措施项目费用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中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人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二)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范围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2.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现场签证费用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曰工作单价计算。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知识点五、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解决施工准备阶段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机械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施工队伍进场等。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起扣点的计算公式:
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三)进度款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施工期长等特点,合同价款的履行顺序主要通过“阶段小结、最终结清”来实现。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其中,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六、竣工结算与支付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发包人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三)竣工结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是采取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
(四)竣工结算的审查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五)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六)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当然,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七)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知识点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合同解除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
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曰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前竣工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除应按照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发承包双发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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