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5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过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提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