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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级建造师网 时间: 2019-07-20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五)买卖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包括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义务也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或者质量担保义务。
    (4)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也被称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例如。出卖他人所有物、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或者出卖他人共有份额、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要求。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二、借款合同 
    (一)概述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对方,对方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货币。
    (2)贷款人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预先在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泄漏借款人的商业秘密。
    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借款人应提供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或者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3)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如属于有偿借款)。
    (3)借款合同利息可以适当高于法定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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