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